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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07:38 股吧网页版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分、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实施的,公司分、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或因项目和信贷安排需要,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支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募集资金使用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项目负责、审计监察”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由该项目总经理具体负责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公司运营部应及时跟踪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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