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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07:38 股吧网页版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召开股东会除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若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上市规则》规定不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经履行董事长权限审批程序后方可授权经理层行使。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事项等。

上述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事项”),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不披露的交易事项经履行董事长权限审批程序后方可授权经理层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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