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仅限于对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进行套期保值。通过价格的风险管理,公司形成实货、纸货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相互对冲,规避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宏观经济系统化风险等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降低公司采购成本风险和贸易风险,进一步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
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由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作为具体负责业务的管理机构,主
要负责交易计划的统筹、拟定及业务相关信息的协调沟通。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对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第七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
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金额。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审查具体业务的开展,应当严格遵照决议生效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进行管理,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财务部、运营部、审计部、证券部及其他相关经办部门或人员组成。公司所属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应成立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并直接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小组职责为:
(一)审查授权范围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工作报告及套期保值方案。
(二)运投部作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实施计划进行分析。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并定期将套期保值执行及交割情况向公司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控制,将核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相关业务及时进行提交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开展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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