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3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审核与发布规范......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10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11
第七章 内幕信息管理规范......11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12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3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3
第十一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同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财务、治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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