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方式
第四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三节 会议登记
第五章 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提案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议程
第三节 股东会表决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及前两款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以下简称召集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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