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分)子公司应建立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的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配合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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