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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35:55 股吧网页版
铜峰电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2246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铜峰电子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书如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铜峰电子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铜峰电子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铜峰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公告材料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1、2023 年 11 月 15 日,铜峰电子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11 月 15 日,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2023 年 11 月 15 日,铜峰电子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3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5 日,铜峰电子将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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