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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9:17:04 股吧网页版
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附件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
内幕知情人都有义务协助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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