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任务组织实施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资本部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董
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
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主任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五、六、七、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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