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或公司)委托,作为其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调整第二期、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2025年3月27日实施)的规定,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已被修改,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但鉴于圆通速递暂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故公司本次授予、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将继续根据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相关程序。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圆通速递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圆通速递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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