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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7:11:45 股吧网页版
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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