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公司还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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