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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7:11:36 股吧网页版
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和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以及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3、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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