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内控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负责选聘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并切实执行;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并向董事会提议;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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