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证明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至少要求被担保方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被担保方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分析;
(3)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等内容;
(4)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如有);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7)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2、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
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报公司管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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