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年度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与审计监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的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能力,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选聘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及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由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相关原件存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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