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者确认上述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报其个人信息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材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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