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各报告义务人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经营情况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产品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每月财务报表。
(三)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般指 300 万元以上的):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指:(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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