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对单笔交易涉及金额不足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不含本数)的资产、资金运用事项作出决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含本数),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不含本数)或者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千分之五(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分别对总经理负责,并应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二节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助理的工作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根据公司需要具体分工。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者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条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者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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