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
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审阅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在外聘审计
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查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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