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