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含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
者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后,单独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亦按累积投票制选举,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证、有效。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持有的有效
选票数,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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