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的日常工作。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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