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依据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5)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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