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第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下述重大事项的权限,由董事会行使。
(一)公司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30%以下财产的处置权,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超过上述权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2/3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指示,从事专门事项的调查、研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方案。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送达或者短信/微信、邮件、传真发送给董事和其他参会人员。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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