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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5:25:49
发布于 浙江
$衢州发展(SH600208)$ 新湖中宝的新疆宜矿矿权被判夺,可能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分析如下:
- 违背产权保护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七条强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新湖集团于2010年通过合法途径,支付合理对价收购了北京华易100%股权,从而获得新疆宜矿50%股权,且权属经工商登记公示已逾十年,形成稳定经营事实。但湖北地方法院仅因关联方前股东个人行贿行为,便追溯否定十余年前完成的股权交易有效性,并强制剥夺现有股东合法财产权,这与该法的产权保护原则相悖。
- 挑战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性与“罪责自负”原则:北京华易所持股权虽源于历史收购,但其作为独立法人,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股东之一的行贿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并非新湖集团或北京华易的单位行为,法院将现股权界定为“行贿所得”予以追缴,未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法人财产,严重违背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性与“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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