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事实与证据
1. 减持行为已实际发生且有公告佐证:根据福日电子于2025年8月27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电子信息集团在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福日电子股份1086万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83%,该减持行为已客观存在且有公开公告可查。
2. 未履行提前披露义务:截至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前,举报人未查询到电子信息集团按照规定,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等),其行为直接跳过法定披露程序,违反减持操作的核心监管要求。
二、适用法律依据
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应包括减持的原因、目的、方式、数量、比例、时间区间等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规定,大股东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操作,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可能面临上缴公司的风险,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举报诉求
1. 启动调查程序:恳请监管机构对电子信息集团此次违规减持行为启动正式调查,核实减持细节、未披露原因及相关责任主体,彻查违规减持的全过程,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严惩违规主体:若调查确认违规事实,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对电子信息集团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责令其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对其处以高额罚款,罚款金额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以起到有效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如3 - 5年)从事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考虑终身市场禁入,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3. 赔偿投资者损失:电子信息集团的违规减持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导致股价波动,许多投资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电子信息集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合理赔偿。可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依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付,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开说明与致歉:要求电子信息集团就违规减持行为向市场及投资者作出公开说明与致歉,通过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等渠道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违规原因、经过以及整改措施,向广大投资者表达诚挚歉意,恢复市场对公司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