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的书面指引
(2025年修订)
总则:
为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有关雇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所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须就有关雇员买卖公司证券设定书面指引,而其内容应不比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3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宽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采纳《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的书面指引》(「指引」)及附件一之《董事/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守则」)。
有关雇员之定义:
包括公司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拥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内幕消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指引:
绝对禁止
1. 董事/有关雇员绝对禁止于以下情况/期间进行公司证券买卖,包括:
(a) 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内幕消息;
(b)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当天及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
之日止期间(以上孰短为准);
(c)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上孰短为准);
(d)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f) 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以及披露关于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交易及其他市场不当行为。
其他交易限制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遵守以下证券交易限制,包括:
(a)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截至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b)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于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c)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d)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于当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附件一守则A项(绝对禁止)的规定。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通知
1. 董事/有关雇员进行公司证券买卖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秘办」)提交致公司董事会关于进行公司证券买卖的书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于未接获董事会的书面确认书前,不能进行公司证券的买卖。
2. 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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