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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19:07:43 股吧网页版
*ST创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150 号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事宜,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

2、公司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认定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导致股权变动的情况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持有公司股份累计 67,000,000 股被成功竞拍,司法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拍卖标的物 拍卖成交股份数 拍卖成交金额 竞买人

(万股) (元)

1,500.00 55,062,000.00 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华侨实业所持有的 1,400.00 48,851,200.00 钟仁志

公司 6,700 万股无限 1,400.00 51,191,200.00 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售流通股股份 1,300.00 46,850,400.00 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1,100.00 32,158,800.00 颜燚

合计 6,700.00 234,113,600.00 -

2025 年 7 月 1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文号为“(2025)浙 0102 执
4093 号之二”、“(2025)浙 0102 执 4093 号之三”、“(2025)浙 0102 执 4179 号
之二”、“(2025)浙 0102 执 4179 号之三”、“(2025)浙 0102 执 4230 号之二”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解除被执行人华侨实业持有的公司共计 6,700 万股股票的查封,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归各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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