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和证券部负责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开会、记录、表决、存档等)由公司证券部承担日常服务;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相关工作由公司审计部承担日常服务,财务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须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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