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筹(1998)15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02425994U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于 1998 年 10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JILIN QUANYANGQUA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 1399 号
邮政编码:13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5,197,812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新时代潮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奉行绿色成就美好生活、贡献决定自身价值的企业文化,以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为龙头,以生态修复型园林绿化产业为依托,秉持“一主一辅”产业发展战略,不断“对标·奋斗·超越”,致力于成就国内一流上市企业,努力打造发展方向清晰、管理规范科学、经济效益优异、社会声誉良好的绿色产品与人文环境引领者形象。
第十五条 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饮料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粮食收购、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森林经营和管护、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建设工程施工、林业机械服务、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木材收购、木材销售、木材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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