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指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公司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
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公司内部机构及权属各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
监督,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和现场办公所需的条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行使
内部审计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练掌握会计、审计、管理等相关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
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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