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副总裁或各职能首席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要求,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