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首席执行官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若干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义务和职权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控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公司高管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以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作为首席执行官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二) 受首席执行官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工作;
(三) 受首席执行官委托代行首席执行官部分或全部职权;
(四) 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十三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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