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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