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管理部制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和
部门(单位):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及应当
记载的内容,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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