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体系,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述的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述的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制度所述的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款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