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五)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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