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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