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如有委员辞任将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证券部和公司法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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