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至少有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证券部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内容;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呈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审定。委员会议案或工作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具体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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