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独立董事履职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根据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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