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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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目 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7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9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9
五、 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9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 结论意见...... 1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释义
东安动力、上市公司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分
收购人、中国长安汽车
立的新设公司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
辰致集团
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兵器装备集团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兵器装备集团实施存续分立,兵器装备集团存续,其汽车业务分
本次分立
立至新设的中国长安汽车
《分立协议》 兵器装备集团与中国长安汽车于 2025 年 7 月 27 日签署的《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
根据《分立协议》约定,兵器装备集团所持辰致集团 100%股权
本次收购 分立至中国长安汽车,分立完成后,中国长安汽车通过辰致集团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0.93%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
《收购报告书》
购报告书》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
《收购报告书摘要》
购报告书摘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本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6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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