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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8:59:15 股吧网页版
卧龙新能:卧龙新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相关信息的对外报送及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对外使用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或以电子邮件形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经董事会办公室按信息披露流程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

(二)公司信息提供人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发出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提示函应载明提供日期、信息提供人姓名、提供内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保密责任等,提示函(详见附件)经外部信息使用单位保密责任人签字(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的,由提供人签字)后留存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董事会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合适应急措施或及时公告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员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经济损失,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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