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持
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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