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 3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交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以上;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
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外发布公司有关信息;
(二)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职责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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