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
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上交所申报。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检查该买卖计划是否存在第五章所列情况或其他不当情形,并书面通知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前述人员在接获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报上交所备案,并披露。在信息披露前,相关人员对该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所持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