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报告书、债券募集公告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应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应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和机构,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裁及其他管理层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责任人及部门。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如控股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执行本规范时,有违其应当遵守的有关
法律法规,则该上市公司可豁免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
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的发布时间不得先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等媒体的发布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正式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晚于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的发布时间。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分析师、媒体等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依照上交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
公司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若在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按相关规则持续披露该重大事项: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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