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集团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机构或人员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确认工作和咨询活动。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或者控股子(集团)公司、事业部(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 集团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体系
第一节 总审计师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置总审计师岗位,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对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报管理层。
第六条 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为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七条 总审计师不得分管或协助分管集团公司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及财务工作,不得在集团公司本部和下属企业兼任或分管其他与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第八条 总审计师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推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组织起草并督促执行经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规章、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推动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到位,指导编制内部审计预算和审计人力资源计划。可以提出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人的人选建议,并对其任免、评价、考核、奖惩提出建议,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指导编制、组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建立内审监督全覆盖工作机制。
(三)组织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对集团公司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组织、指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下属企业举一反三、源头整改,推动董事会、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日常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沟通。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层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七)负责做好与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外部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
(八)推动内部审计创新能力建设,组织推进内审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运用,提高内部审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九)集团公司党委和主要领导布置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总审计师可列席集团公司党委会有关前置决策经济事项的相关议程,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全部会议,牵头筹备、推动、落实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工作安排;总审计师有权及时获取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有权参与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全面推进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中心,配备与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审计人员,为总审计师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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