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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48:58 股吧网页版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
和本制度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6.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 6 款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9.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董事、执行董事委派人选。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股份转让情况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其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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